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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新竹縣體育場各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條修正條文暨附件新竹縣體育場各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府教體字第1103710301號

主旨:檢送修正「新竹縣體育場各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條修正條文暨附件「新竹縣體育場各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含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業經本府110年1月5日府行法字第1095501607號令發布,並公告於本府全球資訊網/訊息中心/法規公告/ 法規體系/ 教育類項下。

二、請各機關學校協助公告周知,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4項規定:「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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